2014年7月29日星期二

为未成年子女选定监护人刻不容缓

身边有不少这样的华人朋友:夫妻两人在美国学习或工作,孩子是美国公民且未成年(未满18岁),夫妻两人的父母和大部分亲属都在中国。在这种情况下,为未成年的孩子指定适当的监护人是刻不容缓的事情,为什么呢?

在加州,如果夫妻两人都不能履行作为未成年子女监护人的义务,而夫妻两人又没有为未成年子女指定监护人,未成年子女将会交由州政府并由州政府寄养在抚育院里(foster homes)。这和我们中国人一般的理解并不一样。我们中国人一般认为,如果孩子的父母不在了或不能照顾子女了,孩子的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或者其他近亲属就可以自动获取孩子的抚养权。在加州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如果孩子的近亲属想获取孩子的抚养权,必须向法院提出申请,在法院批准之后,可以获取抚养权。但这个申请和获取批准的过程是非常漫长的,在这期间,孩子都要被寄养在州政府的抚育院。我想大家应该都知道也可以想象的到政府的抚育院的状况应该不会很好的吧。

另一个更严重的问题是,如果孩子的其他近亲属都是非在美国定居的外国人,那么他们能获得孩子的抚养权的可能性是非常低的,过程也会非常复杂。因为加州法庭是不愿意将身为美国公民的孩子的抚养权交给不在美国居留的外国人的。

因此,我们建议有这种情况的父母一定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文件为未成年子女指定监护人,这样才是负责任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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